廣場游樂設備3月11日,在內江市消委會發布的2014年十大典型事例中,本報從中精選了兩件案子,并請內江市消委會對每個事例做了花費提示,希望花費者在暢享花費的一起,也懂得怎么保證自個的花費權利。
事例1
工作通過 小孩游樂園跌傷
2014年7月12日下午,方某的女兒(7歲)參與內江某購物中心舉行的孩童繪畫競賽活動,在該購物中心游樂園玩耍時受傷,方某帶女兒到醫院查看,查看結果為右腳腳踝骨折,約1小時后方某打電話奉告該購物中心孩子在玩耍時跌傷了,需求商場負擔醫藥費、交通費和適當賠償。商家因為方某沒有及時向該公司組織此次活動的現場工作人員報告孩子跌傷的狀況,不承當其他費用,但出于對孩子的關心,可以付出部分醫藥費。
雙方協商未果,方某于2014年7月30日到內江市消委會進行投訴,需求該購物中心賠償女兒的護理費、養分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合計10000元。
處理結果 舉行商家應承當責任
內江市消委會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當即對此事開展調查,并需求該購物中心供給視頻材料,因為監控錄像有盲區且不完好,方某的女兒是不是在該游樂園內跌傷圖畫無顯現,但經當天參與此項活動的老師和20多名孩子聯名證明,方某的女兒是在玩耍時跌傷。購物中心則表明,家長帶孩子到醫院查看后才打電話向公司奉告跌傷的狀況,無法證明孩子受傷的時刻和地點,出于對孩子的關心,只負責醫藥費。
消委會以為:方某的女兒參與該購物中心舉行的孩童繪畫競賽活動時意外受傷,該購物中心游樂園管理上有缺陷,未盡到安全保證責任;因為方某的女兒是未成年人,在游樂園時,家長也在場,未盡到監護的責任,也負有一定責任。經消委會多次和諧,雙方終究達成如下協議:由該購物中心付出醫藥費1300元,治療期45天的護理費、交通費、養分費合計6300元。
消委會提示
內江市消委會提示,新《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供給的產品或許效勞符合保證人身、財產安全的需求。對也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效勞,應當向花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以及避免危害發作的辦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花費者盡到安全保證責任。假如是未成年人,家長應陪同出現在相應的場所,盡到監護責任,避免危險發作。
事例2
工作通過商家夸張保健品成效
2014年8月20日,花費者唐女士到內江市東興區消委會東興分會投訴稱:她采購的某膠囊(保健品),服用后沒有到達商家宣揚那樣的作用,家人曉得后,覺得上當受騙,所以找商家退貨退款未果,發作了爭論。為此,她到東興消委分會投訴,請求調解。
處理結果商家退貨退費
內江市東興消委分會接到投訴后,派人了解狀況,經調查:花費者唐女士于8月16日在經營者金某的宣揚鼓動下,乘坐其租用的轎車到重慶市永川區某保健食品經營部采購了膠囊24盒,每盒價格698元人民幣,合計16752元,出售方另外送了一盒給唐女士。唐女士回家服用后感受沒有作用,不像出售方宣揚的那么神奇,沒有到達治病保健的成效,家人感受自個上當受騙,所以找到金某需求退貨未果。
東興消委分會工作人員及時與金某取得聯系,宣揚法令、法規,并于8月20日招集雙方進行調解,通過耐性詳盡地和諧,雙方達成協議:由出售方金某退還花費者未服用的23盒膠囊貨款合計人民幣16054元。
廣場游樂設備消委會提示
內江市消委會提示,新《消法》明確規定:花費者享有知悉其采購、運用產品和接受效勞的真實狀況的權利。經營者向花費者供給產品或許效勞的質量、功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許引人誤解的宣揚。花費者要警覺單個商家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夸張其所售產品的成效,誤導老年人花大價錢采購,假如花費者因為商家誤導宣揚而采購了產品,可需求商家退換采購貨款。
廣州市華秦游樂設備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沙頭街道汀根村大板工業區1街22號8號廠房3-4樓
座機:+86-20-31040276
免費咨詢電話: 400-000-3909
Copyright 2020 © 廣州市華秦游樂設備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粵ICP備16125629號-1 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